甘肃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甘肃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第二条 甘肃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是隶属于甘肃省法学会的全省性法学专业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法学界、法律界、经济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本会指导思想及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全省经济法研究者、法律工作者和经济工作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与时俱进,提倡理论创新,开展社会主义经济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活动,繁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经济法学,为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甘肃省法学会的领导下,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组织经济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经济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六条 组织经济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经济工作者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实施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专题研讨,个案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 接受委托,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咨询、论证工作。
第八条 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法用法和普法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九条 加强同国内外经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学教育培训服务,培育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条 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组织和参与经济法学研究成果评选和其它评奖活动;宣传和推广研究成果;建立理论创新和人才成长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甘肃省法学会中从事经济法学研究及实务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为本会会员,享受法学会章程中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
(一)、首届理事会由甘肃省法学会推荐的理事组成;自第二届理事会开始,理事由本会理事会决定;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成员中,专家、学者应占有一定比例。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二)理事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3、选举、罢免本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
4、聘请本会顾问;
5、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一)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需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会长决定随时召开。
(二)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召开理事会会议;
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3、向理事会会议报告工作;
4、必要时可以增补或免除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届理事会会议追认;
5、聘请本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6、决定常务理事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职权
(一)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1、领导本会工作;
2、组织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3、检查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4、签署本会重要文件、代表本会参加重要活动;
5、负责其他重要工作。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离职期间,受会长委托主持本会工作。
(三)秘书长的职权
1、主持本会机关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及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落实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4、落实和处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5、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相对集中的单位,可以成立会员联络组,民主推举联络组长或联络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法律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会管理制度和规定,配备必需的财会人员,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 © 2005 - 2006 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浩森大厦7楼 邮编:730030
电话:0931- 传真:0931- 服务QQ:469310426 E-mail:fayin@fayinlawyers.com